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交大教師會組織章程

國立交通大學教師會章程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推動小組草擬
一九九七年三月廿六日  教聯會代表會議通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教師會第二次籌備會議通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教師會成立大會通過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三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交通大學教師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術獨立、促進學術交流、改善教育環境、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大學路一00一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三、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四、參加與教師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對教師、學生與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擔任溝通及協調之角色。
六、推動學術與教學相關事務。
七、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八、提供校務及校園環境諮詢意見。
九、經辦會員之福利互助事項及聯誼活動。
十、推動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校專任教師(依法令規定教師係指在校實際授課及有教師證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另教官及退休教師參加入會,可成為榮譽會員(但不可當會員代表、理事或監事,且無投票權)。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從事活動損及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無故欠繳會費連續達二年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具有出席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與 職 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至少六十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募款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六人,候補監事六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兼任學校一級行政主管者,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非一級行政主管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說明:「『常務理事』因可能代理理事長行使職權,故身份應與理事長相同,為非一級行政主管。『監事』身份為非一級行政主管。」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議決會員之警告或停權處分。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廿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 廿二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廿三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停權者。
第 廿四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廿五 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功能性組織,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訂定。
第 廿六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廿七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第 廿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九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壹仟元正。
二、一般會員常年會費陸佰元正;榮譽會員常年會費參佰元正。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度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十 條 有關「通訊投票」之規定,「理事會得以書面徵求會員之同意」,由理事會訂定辦法後送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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